|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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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25 16:48 文章来源:厅重要商品流通管理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项目名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许可条件:
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有五名以上的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含五名)和一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许可程序:
一、申请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向所在市(区)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五名以上估价师(含五名)、一名高级估价师资格证复印件及资格证、办公地点、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书等证明材料和可行性报告。
二、各设区市(区)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报省商务厅审批。省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批。
三、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评估机构,持省商务厅的批文到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重要商品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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